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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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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山(shān) “缉枪治爆(jīqiāngzhìbào)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(wéifǎfànzuì)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(shèhuìzhìān)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(qúnzhòng)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(xiānshēng) 来到青原(qīngyuán)分局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(shǒuléi)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(fāxiàn) 随后一直放置(fàngzhì)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(shǒuléi)的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(zǒufǎng)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(yǐjí)所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后(hòu), 还有这个‘定时炸弹(dìngshízhàdàn)’。” 想起了(le)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(jījí)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的行为(xíngwéi)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(rén) 主动(zhǔdòng)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(ānquán)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(yóu)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(guǎnlǐfǎ)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(wéifǎn)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(bāokuò)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(yánlì)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(jǐyǔ)(jǐyǔ)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(sānnián)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、拘役或者管制(guǎnzhì)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(yòngqiāng)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(qiāngzhī)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(fēifǎ)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(yīzhào)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(duì)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(qí)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(fēnjú)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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